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19号
罪犯杨俊岐,性别男,1965年11月24日出生,汉族。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。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,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,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杨俊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5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
2025年5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