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24号
罪犯徐银举,性别男,1939年3月19日出生,汉族。因故意杀人罪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减刑后,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3月17日止,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徐银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6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
2025年6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