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24号

罪犯徐银举,性别男,1939年3月19日出生,汉族。因故意杀人罪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减刑后,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3月17日止,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徐银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6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   

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5年6月19日 

阅读剩余 0%
本站所有文章资讯、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(部分报媒/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),仅供学习参考。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、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。如有侵犯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