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21号
罪犯韩炳权,性别男,1960年3月13日出生,汉族。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非法持有弹药罪,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物会计报告罪,串通投标罪,强迫交易罪,寻衅滋事罪,贪污罪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,现在赤峰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同时,赤峰市医院于2025年5月21日出具《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》,2025年5月27日下达《病危(重)通知书》向患者及监护人员告病危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韩炳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
2025年5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