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20号
罪犯刘素琴,性别女,1961年5月9日出生,汉族。2020年9月5日,奈曼旗人民法院以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敲诈勒索罪,诈骗罪,寻衅滋事罪,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逃税罪,骗取贷款罪,行贿罪,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。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二审审理,于2023年3月16日以诈骗罪,逃税罪,寻衅滋事罪,行贿罪,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。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,现在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刘素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
2025年5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