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22号

罪犯张佩军,性别男,1954年2月3日出生,汉族。因诈骗罪经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。服刑期间又因骗取贷款罪经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。减刑后,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,现在锡林浩特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锡林浩特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同时,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分别于2025年5月6日、5月14日、5月30日下达《病危病重通知书》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张佩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6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  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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