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
(2025)内狱刑执字第23号

罪犯李向贵,性别男,1952年10月7日出生,汉族。因奸淫幼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1978年8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脱逃后于2023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。现刑期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,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。该犯因患严重疾病,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同时,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医院于2025年6月3日下达《病危通知书》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李向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5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
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  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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